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合集全文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合集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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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2.请帮我列举一下01年到06年相关的体育法律,谢谢~~
3.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5.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6.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修正)
国家体育总局的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02-02
《全民健身条例》 2009-09-07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008-05-07
国家体育锻练标准施行办法 2008-05-07
反兴奋剂条例 2008-05-04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2007-11-1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4-08-20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3-09-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公关部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 2008-05-08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008-05-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2003-09-17 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国家体育总局第14号令《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2012-01-11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4-01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5-27
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10-02-05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0-02-04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2-04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4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10-02-04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0-02-03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02-03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0-02-03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2010-02-03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 2010-02-0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2010-02-03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08-05-09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2008-05-0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9
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0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2008-05-08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008-05-08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2008-05-08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008-05-08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8-05-08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2007-12-03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1-29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7-11-14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2007-11-14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2007-04-23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5-10-25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2005-06-03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2005-06-02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5-06-02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2004-09-03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2003-09-18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03-09-1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8
体育**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3-09-18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3-09-1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7
请帮我列举一下01年到06年相关的体育法律,谢谢~~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鼓励体育活动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第八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渲染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
一、规章(108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国内 国家体委 1987.11.12
大型体育活动的规定
2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1.8.10
3 牵引升空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11.26
4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11.26
5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7.7.8
6 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 国家体委 1997.11.24
暂行规定
7 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9.5.25
8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 2000.11.10
暂行办法 民政部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92.9.23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2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93.12.4
3 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 1996.7.2
4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体委 1997.11.21
5 ★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 国家体委 1998.3.26
6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9.1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仲裁委员会条例 国家体委 1982.7.29
2 ★国际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考核办法(草案)国家体委 1984.5.21
3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体委 1984.12.31
4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国家体委 1986.2.20
5 ★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工作条例 国家体委 1986.3.1
6 ★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体委 1986.11.1
7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 国家体委 1987.4.1
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8 国家体委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 国家体委 1989.3.30
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9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 国家体委 1989.5.30
10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国家体委 1989.6.11
11 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 1991.7.8
12 关于悬挂滑翔员和伞翼滑翔员 国家体委 1992.6.28
运动证书的暂行规定
13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93.12.20
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
14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 国家体委 1995.12.10
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15 ★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6.6.7
16 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8.5.21
17 ★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1998.10.22
18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教育部 1999.2.4
19 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 国家体育总局 1999.3.18
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20 ★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9.9.28
21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1.22
22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00.3.16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体委 1985.7.11
2 ★关于聘请裁判员酬金的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 1985.7.17
3 ★关于进口体育器材设备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8.7.11
4 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 国家体委 1989.5.11
追踪反馈责任制度
5 ★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89.6.5
运动服装(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6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 国家体委 1989.6.12
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
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7 ★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办法 国家体委 1989.6.28
8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国家体委 1991.10.10
试行办法
9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1.12.6
10 ★《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 国家体委 1992.3.12
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
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1 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2.6.11
12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2.9.15
13 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国家体委 1992.9.16
包干责任制办法
14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财政部 1996.3.6
15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预算定额补助办法 财政部、国家体委 1996.3.25
16 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96.7.5
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17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国家体委 1997.6.11
18 ★关于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98.3.1
19 体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体育总局、财政部 1998.9.1
中国人民银行
20 ★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9.8
21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0.1
资产管理办法
22 体育**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1.15
23 全国体育高水平后备力量专项经费 财政部、体育总局 1999.11.24
管理办法
24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体育总局 1999.11.24
25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公安部、体育总局 2000.1.3
26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3.1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88.2.29
2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 国家体委 1989.5.31
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3 国家体委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荣誉奖章” 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9.9.22
4 国家体委关于授予“体育事业贡献奖” 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9.10.4
5 国家体委关于授予“体育工作贡献章” 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90.4.10
6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援外教练人员 国家体委 1990.11.6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7 ★国家体委关于援外教练人员的配偶 国家体委 1990.11.16
出国探亲的暂行规定
8 ★国家体委关于公派出国(境) 国家体委 1992.3.12
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
9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国家体委、人事部 1996.6.2
10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国家体委、人事部 1996.7.3
11 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国家体委 1997.4.10
12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它规定 国家体委、财政部 1997.4.30
13 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97.11.20
14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7.15
15 国家体育总局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6.27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 1987.2.25
2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国家体委 1987.2.25
3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国家体委 1987.12.11
4 全国性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9.5.19
5 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91.1.19
6 国家体委系统成人统考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91.2.23
7 ★运动员使用运动营养补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委 1993.5.10
8 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体委 1997.4.10
管理办法
9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8.9.10
10 ★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国家体育总局 1998.12.31
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1 出国体育团队组队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83.7.22
2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自筹经费 国家体委 1983.8.15
进行对外体育活动问题的规定(试行)
3 ★关于统一发布重要体育新闻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4.5.7
4 ★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电视采访 国家体委 1985.7.12
管理的暂行规定
5 ★体育团队出访纪律补充规定 国家体委 1986.6.19
6 监察部驻国家体委监察局受理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 1990.6.15
系统行政监察案件立案试行办法
7 ★体育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国家体委 1995.3.1
8 ★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体委 1996.6.21
9 ★大型运动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96.11.11
10 关于加强体育外事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9.4.23
11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2000.5.18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1 ★国家体委安全工作奖惩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0.6.24
2 国家体委关于治安防范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1986.8.4
3 ★国家体委防火责任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7.4.25
4 ★全国体育系统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办法 国家体委 1988.7.22
5 国家体委关于催办查办工作的规定 国家体委 1989.2.28
6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国家体委 1990.5.26
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保密局
7 ★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国家体委 1995.6.13
8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1998.6.23
9 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0.14
10 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0.14
二、规范性文件(77件)
综合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理论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87.2.24
2 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3.5.24
3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97.1.22
4 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 国家体育总局 1999.6.28
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
5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0.7.12
6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国家体育总局 2000.12.15
7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1.9.24
8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2001.10.12
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 2001.10.19
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2002.11.18
群众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5.2.25
2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 1997.4.2
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
3 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0.28
4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公安部、教育部 2000.7.27
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5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教育部 2000.7.28
6 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 2000.8.29
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体育总局
文明办、全总、团中央、全国妇联、中残联
7 中国体育**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2000.9.18
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 信息产业部 2001.2.1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9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体育总局、全总、国家 2001.2.12
计委、教育部、科技部、
民委、民政部、财政部、
农业部、卫生部、统计局
10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 国家体育总局 2001.8.14
(2001-2010年)规划
11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体育总局、农业部 2002.4.12
1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教育部、体育总局 2002.7.4
实施办法
13 关于加强体育**公益金援建项目 国家体育总局 2002.7.27
监督管理的意见
竞技体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国家体委 1986.2.20
2 ★国家体委关于争取赛风根本好转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86.4.15
3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国家体委 1986.5.8
4 ★国家体委关于加速发展田径运动的决定 国家体委 1988.7.10
5 ★关于我国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 国家体委 1989.5.30
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管理办法
6 《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 国家体委 1989.10.9
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7 ★关于开展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国家体委 1996.3.15
评估工作的通知
8 关于加强管理社会力量办各类体校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4.27
9 关于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2.17
10 救生项目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00.8.15
11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1.2.26
12 关于严厉查处博彩性赛马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监察部 2002.2.26
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
13 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国家体育总局 2002.11.19
体育经济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文化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 1980 .4.25
关于充分发挥体育场地使用效率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文化部
2 ★国家体委关于编报进口体育器材 国家体委 1985.1.26
申请免税报表规定的通知
3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性业余体校各项 国家体委 1985.7.1
比赛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
4 ★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关于发布《城市公共 城乡建设部 1986.11.29
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委
5 ★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4.5.9
6 体育产业发展纲要 国家体委 1995.6.16
7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 国家体委 1996.7.1
管理的通知
8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96.11.19
9 ★关于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 体育总局 1998.6.19
活动管理的通知 办公厅
10 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1.3.20
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2001.10.19
12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 国家体育总局 2002.7.3
管理暂行办法
13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投资所办全资公司 国家体育总局 2002.8.5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细则(暂行)
劳动人事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事业单位优秀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78.12.18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
2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体委关于 民政部、劳动总局 1980.4.15
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国家体委
3 ★国家体委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国家体委 1985.7.17
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4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关于著名优秀运动员 国家体委 1987.1.3
上大学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教委
5 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 国家体委 1997.4.30
6 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体委 1997.4.30
的意见
7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2.10
8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2000.6.22
9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国家体育总局 2001.3.1
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10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2.4.15
11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体育总局、中编办 2002.9.29
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12 关于加强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2002.12.27
体育科技、教育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国家体委 1993.10.30
深化改革的意见
2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和发展优秀运动队 国家体委 1995.2.22
职业教育的意见
3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 国家体育总局 2000.7.12
培训工作的意见
4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 国家体育总局 2001.12.6
管理暂行办法
5 2001-2010年体育科技发展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 2002.12.25
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1 国家体委关于《体育系统人员出访的两项 国家体委 1985.3.21
补充规定》的通知
2 关于重申出国体育团队不得绕道旅游的通知 国家体委 1985.9.26
3 ★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直属体育学院外事管理 国家体委 1987.12.22
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做好境外新闻机构采访我国内体育竞赛 国家体委 1994.6.10
活动的通知
5 关于加强中国体育记者出境采访管理 中宣部、外交部 1996.12.5
的通知 国家体委
6 关于加强赴港澳体育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2001.11.1
7 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2002.5.15
8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国家体育总局 2002.7.22
工作暂行办法
其它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1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外国登山或登山 国家体委 1981.1.14
旅游团体来华登山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2 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2002.6.26
3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 公安部、建设部 2002.11.22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化部、工商总局、体育总局
标注★的为由于部分内容失效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发展需要,需要修订的体育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竞技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二)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第十六条 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修正)
法律分析: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营利性的活动,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健美、娱乐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培训、辅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经营性的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活动;
(五)体育经纪活动、体育广告、展览及体育**的销售活动;
(六)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
(七)体育活动、竞赛、表演及有关体育节目播映权的有偿转让;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和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体育经营场所,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
(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财政、卫生、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必须有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三)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文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或地方计划安排的体育竞赛除外。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村(区、城)、体育夏(冬)令营、体育场、馆、池等有永久性体育设施器材的体育经营场所内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体育比赛、表演、培训、气功及健身、健美;
(三)体育经纪活动及体育媒体的广告设置;
(四)体育专业用服装、体育器材专营、体育器材生产、经营厂家;
(五)经营性的体育项目和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第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规划;
(二)对体育经营的条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并定期验审或不定期抽查;
(三)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发证;
(四)为经营提供体育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和复兴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部门、物价、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第六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备;
(三)具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其它体育经营机构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六)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证件。第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等有关手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九条 一次性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办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第十一条 从事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营利性体育服务活动,应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对外售票。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治安、消防、物价、税务、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和场所等登记事项。因故需要更改的,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三)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不得聘请来按前项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五)维护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对经营场所内有关人员的安全负责。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合集全文”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合集全文”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